为了及时解决学校内部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建立本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学校领导代表、学校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学校代表由学校负责人指定。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学校工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学校所在地上级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名单:
钱爱芙、龚秋玉、汤华燕、曹磊、林洁、王佳栋、薛元等7名同志组成,钱爱芙任主任委员,龚秋玉副主任委员。
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任期四年。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对学校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做好发生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依照《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学校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检查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实现调解中的权利,教育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中的义务,监督调解协议得到全面落实。
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一)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五)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